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骗取贷款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王兵(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兵于2009年4月与他人共同设立了阿克苏某生物公司,王兵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8日和同月9日,王兵使用伪造的该公司“拜国用(2009)第0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与阿克苏某信贷公司签订2份借款合同,从信贷公司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信贷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将该借款汇入该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按约还款。2012年初,信贷公司以该生物公司借款未归还为由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生物公司承诺于2012年4月10日前归还信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10万元及支付律师费、保全费6万余元。该生物公司到期未履行。2012年10月,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该生物公司资产以物抵债清偿信贷公司债权1198875元。2013年1月,该生物公司被变更为拜城县某农贸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法人王兵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
拜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兵作为该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其公司土地因未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费用而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证,仍使用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向信贷公司抵押贷款,使信贷公司的抵押权不能实现,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