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每个女人的天性,而一张迷人的美丽面孔,有时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拜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足以引起每一位爱美女性的重视。
2015年1月,张某在王某经营的美容美体养生馆进行了面部(太阳穴、眉弓、泪沟)玻尿酸注射。不幸的是,注射部位很快出现了凹凸不平、痒、痛,头晕等症状,张某也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而另一方王某也十分委屈,原来注射玻尿酸并非其养生馆的经营项目,为张某注射玻尿酸的冉某只是她通过美容宣传杂志从外地请来进行文眉、文唇美容术的美容医师,甚至,她对张某注射玻尿酸一事完全不知情,只是在张某与冉某结账时,“好心”地将自己店里的POS机借给了冉某刷卡。
此后,张某先后辗转阿克苏、乌鲁木齐、北京、上海等地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同时不断找到王某要求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而此时的冉某已经玩起了失踪,无法联络。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冉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33000余元。
拜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两名被告之间存在美容整形合同关系,二被告对原告进行的面部玻尿酸注射美容符合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但其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条件及资质,依法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作为一个具有一定法律和生活常识的成年人,应该对被告冉某及美容美体馆的资质尽到合理注意,在各大医院所做的部分检查为重复检查项目,故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拜城县人民法院划清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张某11000余元,冉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遗憾的是,直至最终判决做出,拜城县人民法院都无法联系到被告冉某,最终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本以为“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谁知这“外来的和尚”念歪了经,让人追悔莫及。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起爱美女性的重视,在“动刀动针”前,查清资质,签订合同,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